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2010/10/20壹週刊報導內容回應說明(環保局) (另含自由時報回應)

2010/10/20壹週刊報導內容回應說明(環保局) - 環保新聞 - 環保訊息

*2010/10/20壹週刊報導內容回應說明(環保局)
2010/10/20壹週刊報導內容回應說明(環保局)
一、 有關鴻程科技公司案件環保局發文的管印雖然蓋的蘇俊賓,但下方卻有一處代為決行簽名及印章,竟是大溪鎮清潔隊長林本志?
答︰林本志於民國97年時任桃園縣大溪鎮清潔隊長,而蘇俊賓時為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長。桃園縣之環保單位,於縣府設有環保局,縣轄13鄉鎮市公所設有清潔隊,故清潔隊係屬鄉鎮市公所之內部單位,並非如直轄市或省轄市直屬環保局。因此,縣政府環保局對公所相關環保業務聯繫或指示,一般均以公文為之。而公所之業務對應單位通常為清潔隊,故倘若本縣各公所清潔隊長依分層負責,代其鄉鎮市首長決行環保業務公文應屬常態。由於本縣各公所清潔隊並未直屬縣政府環保局,兩者分屬不同機關,所以公文行政作業不可能有清潔隊長代環保局長決行公文之情形。本案極可能如前述,係公所清潔隊長依分層負責,代其鄉鎮市首長決行公所清潔隊辦理本縣環保局所發之公文之行政作業。
二、 朱立倫任內曾給遠興免做環境影響評估的優遇,縣府還特別派出專人跑公文,由時任環保局綜合規劃科員的賴永昇,代理人正在國外的前科長,現任環保局副局長林鵬翔,做出遠興免環評的決定,公文從送審到發文只花了三個小時,「如果沒有人親自持判,跑文,過程不會如此神速。」?
答︰遠興公司於94年7月15日向環保局申辦工廠登記環保法令查詢作業,環保局依環保法規,進行各業務科書面會審作業後,由綜合計劃科長依公文分層負責規定(局第二層決行)核判後,於94年7月19日發文,公文辦理天數為4天,並非所指稱公文從送審到發文只花了3個小時;報導所稱3小時係為相關業務科會審後,承辦人擬妥彙復函稿陳核時間。
三、 遠興化工廠只做潤滑油、絕緣油等包裝,並沒有涉及製造生產,所以不會有製程廢水,無需提報水污染防治措施,也免環評。但事實上,根據遠興當時送審的資料,化工廠確實有設置製造油品的反應槽,並不單單只做包裝的分裝槽而已?
答︰遠興公司於94年7月15日向環保局申辦工廠登記環保法令查詢資料內容為原料(潤滑油基礎油)經摻配添加劑攪拌加熱再經脫氫脫水製成產品(潤滑油、絕緣油)。又依遠興公司之工廠登記環保法令查詢資料中基本資料表登載無製程廢水產生,故無需提報水污染防治措施。另依該公司提供書面資料經查詢結果免環評(該公司提供不實及不全資料,致環保局誤判免環評乙案,環保局依經濟部水利署及行政院環保署函示,認定本案依法應實施環評,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9962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主張不足採信,原告之訴駁回)
四、 環保局長的蘇俊賓竟發函辯稱,(遠興公司)經調查工廠不是位於石門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板新鳶山堰取水口範圍及油槽就緊鄰板新鳶山堰取水口上游,大漢溪的重要支流草嶺溪?該公司位於保護區?
答︰該公司申請地點經查確實非位於「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石門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板新鳶山堰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內。報導所稱位屬「保護區」,係指經濟部水利署依水利法相關規定所公告之「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12區管理處94年6月27日臺水十二工字第09400055410號函,遠興公司土地位屬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惟二者公告範圍並不相同,應係報導誤解。
五、 遠興公司也改變製程及營業項目,重提環評後在今年(998月有條件過關,非法工廠將就地合法?
答︰本件遠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廠案,原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範禁止事項,經內政部99.2.1台內中營字第0990800426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限:(九) 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後,該公司始得依環評法規定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該公司始於99年4月15日提送「遠興化學工業工廠興建環境影響說明書」至府審查,本案經環評審查委員及相關單位現地會勘、99年第6、7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審議,於第7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目前依委員意見修正環說明書件由委員確認中。遠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建廠中,尚未取得工廠登記證,尚無生產作業情事。
六、 鴻程科技公司94年迄今稽查處分紀錄?
答︰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於94年3月1日取得工廠登記核准,產業類別為基本金屬製造業,主要產品為銅;94年6月28日取得經濟部許可收受含銅污泥之個案再利用(許可字號:經授工字第09421011560號函)。為加強稽查該公司污染排放情形,本局派員自94年至99年期間共稽查113廠次,查獲鴻程科技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共處分17次,其罰鍰金額新台幣6000元至300,000元,合計總金額近百萬元。
新聞發佈: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規劃科長張豐穎03-3382645

2010-10-21
週刊報導 朱立倫涉圖利高污染工廠
〔記者潘杏惠、謝武雄/綜合報導〕壹週刊昨天以「朱立倫荼毒新北市水源」報導,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朱立倫在桃園縣長任內,涉及掩護財團於板新給水廠的水源水質保護區設高污染工廠,威脅廠區附近居民健康,也讓新北市民(台北縣民)飲用水處在可能遭有毒廢棄物和潤滑油等污染危機中。朱立倫昨駁斥相關內容,強調真金不怕火煉。民進黨新北市長參選人蔡英文陣營則呼籲朱說明清楚,莫再迴避外界對這些公共議題的質疑與批評。
位於水源保護區 恐污染新北市民飲用水
壹週刊指出,朱立倫遭桃園縣民向檢調檢舉,指朱在縣長任內,違法發放執照,給具高污染風險的石化廠和回收銅污泥等有毒廢棄物的提煉廠(鴻程科技、遠興公司),在板新給水廠的水源水質保護區內設立廠房,可能危及民眾健康。
朱:95年桃縣府即勒令停工 至今未復工
朱立倫昨出席親民黨議員參選人李肇南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表示,從九十五年開始,桃園縣府就勒令業者停止建廠,至今沒有復工。他並呼籲民進黨不要到了選舉,就以各種方式扭曲,透過特定媒體來抹黑、顛倒是非,他強調,真金不怕火煉,不怕檢驗。
蔡陣營:事涉民眾健康 朱不該迴避質疑
蔡英文競選總部發言人羅致政則表示,朱立倫在桃園縣長任內,發生這麼多的公共安全以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的問題,現在甚至危害到新北市民的健康衛生安全,朱不該再迴避媒體和各界針對這些公共議題的質疑與批評。
蔡陣營另一名發言人鄭文燦也說,壹週刊報導的內容是接獲民眾投訴,並未透過民進黨,民進黨也沒有提供資料給媒體,若朱陣營認為媒體報導有誤,應該去控告媒體,而不是抹黑民進黨。
桃縣府:已對兩家違規工廠 採強制措施
桃園縣環保局副局長林鵬翔昨則強調,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設有乙種工業用地,仍容許特定行業設廠,並非外界想像完全不能設廠,對於兩家工廠違規的事實,縣府也採取了強制措施。
林鵬翔表示,鴻程、遠興所在地都是屬於上述乙種工業用地。其中,鴻程科技從事的再利用產業,是特許的行業,直接向經濟部申請相關執照就可營業,該廠於九十三年設廠,因經常被民眾檢舉,九十四年起就列為重點稽查對象,至今稽查一百一十三次,裁罰十二次,每次罰款六到卅萬元,至今超過百萬元。
林鵬翔說,遠興公司土地共有九個地號,其中有八個地號土地在「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一個地號在區外,由於遠興從事的「潤滑油攙配業」是屬於保護區內不允許的行業,但該公司以保護區外地號來申報,隱瞞事實來申請設廠。經民眾檢舉,縣府對遠興做出勒令停工處分,為此,遠興還對縣府提出國賠訴訟。
林鵬翔表示,直到今年二月內政部修改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範,「潤滑油攙配業」改列屬於設置行業,遠興公司才再提設廠申請,桃園縣政府環保局才於第七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時,達成「有條件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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