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後續] 石門水庫長泳


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令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水北石字第09951037020號

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九、 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垂釣以及游泳,申請人亦不得提出上述活動申請。但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水域救生團體依規定申請訓練者,不在此限。
十、 水域水面使用人之使用內容不得有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如有違反者,依同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十一、蓄水範圍內許可使用行為有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或第九款情事者,廢止其許可,並不予任何補償。
               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者,應依法予以處分並追繳應繳之使用費,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遠興化工案之說明(一)

遠興化工案在見報之後,桃園縣政府發了新聞稿(註1),卻是不實的回應,之後還心虛的從官網上移除,僅列舉兩點如下:

一、建築師之申誡處分
"替遠興化工代辦證照的建築師,因為不實簽證,最後還遭到桃園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議決申誡乙次處分。..."
實際上,這個處分後來也被內政部變更,改不予懲戒了(註2)。

二、遠興化工廠之停工處分
"工務處查證遠興化工施工超過核定範圍,勒令遠興化工新建工程停工。..."
桃園縣政府竟然用擋土牆的名目來要求停工,業主當然不服,前後分別向內政部訴願、向監察院陳情,內政部當然要撤銷停工處分(註3),監察院也是要求桃園縣政府要檢討(註4)。

說到底,就是桃園縣政府始終不肯承認是一開始違法發照,才要演出處分的鬧劇,不但浪費這麼多行政資源,還得意洋洋跟人民交代縣政府也是有在做事的。

然而,這可不是簡單疏失而已,如果桃園縣政府承認是發照違法在先,將要面臨上億的國賠,這麼重大的疏失,對應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之意見,真可謂官官相護輕輕放下。

但百密必有一疏,環保局副局長無意中說出(註5)
“林鵬翔表示,直到今年二月內政部修改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範,「潤滑油攙配業」改列屬於可設置行業,遠興公司才再提設廠申請…”
這無異是證明了,一開始的發照根本就是違法的。至於修法的過程,就留待大家想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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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2010/10/27 桃園縣府關於興遠化工案消失的新聞稿
註2、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 (99)建台懲字第093號 - 黃武達
註3、遠興化工都計訴願
註4、2010/12/08 監察院_調查報告_99_099000553桃園化工廠停工案調查報告對外公布
註5、2010/10/20壹週刊報導內容回應說明(環保局) (另含自由時報回應)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2010/12/20 公告「遠興化學工業工廠興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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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公告「遠興化學工業工廠興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 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
(一)具體承諾事項及回饋作為應以專章論述。

(二)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府備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營運。
(三)開發單位務必依據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及審查結論確實辦理。

二、本案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審查後,認定開發單位未來於營運階段時,確實覆行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及上述所附負擔後,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修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三、如有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2010/12/08 監察院_調查報告_99_099000553桃園化工廠停工案調查報告對外公布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edoc/eDocForm_Read.asp&ctNode=910&AP_Code=eDoc&Func_Code=t01&case_id=099000553
類  別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99/12/08
修改日期99/12/08
字  號0980801044
案  由劉委員興善調查︰據訴,桃園縣政府於民國94年間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惟於建物興建工程尚未完竣前,卻以應撤銷免環境影響評估為由,不當勒令停工,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備  註


  • 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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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0/27 桃園縣府關於興遠化工案消失的新聞稿

    桃園縣政府新聞稿

    最新一期的壹周刊再度以聳動標題,刻意把政府單位的公文以「張冠李戴」混淆視聽的報導手法,指控桃園縣政府以所謂的「假公文」護財團設廠。針對這篇不實報導,桃園縣政府無奈地發布新聞稿澄清說明之餘,質疑壹周刊不顧桃園縣政府於出刊前的澄清提醒,仍執意多次引用不實資料傷害縣政府,深表遺憾。

    桃園縣政府表示,壹周刊本周「不實」報導內容鎖定大溪地區兩家工廠,指該兩家工廠污染水源,這兩家工廠分別是已經被縣政府依空污法裁罰達12次的鴻程科技公司;以及目前還僅止於設廠階段,尚無污染之虞,廠方正在和縣政府訴訟中的遠興化工廠。

    其中,經濟部於93年核准於大溪信義路設廠的「鴻程科技公司大溪廠」,縣政府環保局於94年起就列為重點稽查對象,截至目前為止總計稽查達113次。雖發現該廠涉嫌違反空污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因違規事實未達到勒令停工標準,縣府總計已連續裁處6至30萬元罰款達12次,何來「護財團設廠」之說?

    縣政府最無法理解的是,縣政府97年3月13日縣府依據大溪鎮公所來函及民眾陳情,會同工務、工商、城鄉處派員到廠區實勘稽查之後,函復給大溪鎮公所的公文,鎮公所清潔隊長林本志依權責幫鎮長「代為決行」之後。竟然被壹周刊以「張冠李戴」的手法混淆視聽,欺騙讀者,硬把林本志「代為決行」的對象,由大溪鎮長蘇文生誣指為與林本志完全沒有直接隸屬關係的縣政府環保局長蘇俊賓,依照行政作業流程,絕不可能有鎮公所清潔隊長代替縣政府環保局長決行公文之情形,何來「假公文」之說?

    壹周刊以更大篇幅報導的遠興化工設廠經過,內容更錯誤百出。事實上,遠興化工於94年提出設廠申請時,因為提供不實又不完整的錯誤基地範圍資料,導致縣政府環保局誤判免環評。後來因民眾陳情才追查出遠興資料不實,進而查出負責替遠興化工代辦證照的建築師,因為不實簽證,最後還遭到桃園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議決申誡乙次處分。

    另外,縣政府查覺遠興化工申請設廠隱瞞基地實情之後,除了內部進行橫向連繫的補救之外,還行文環保署、水利署等中央部會確認遠興化工設廠的適法性,期間由工務處查證遠興化工施工超過核定範圍,勒令遠興化工新建工程停工,此舉還引發遠興化工對縣政府提出國賠的訴訟,如果真有所謂的包庇,又怎會發生爭訟?

    縣政府強調,遠興化工公司雖然依據內政部於今年二月發布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範禁止事項,再提出設廠申請,縣府環保局與環評審查委員及相關單位現地會勘後,排入99年第6、7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審議,並於第7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時,達成「有條件通過」決議,廠方目前依委員意見修正環說明書件由委員確認中。

    縣府特別要重申的是,遠興化工設廠案既便給予通過,縣政府未來皆會對該廠的生產流程和產品從嚴稽核把關,絕不容許業者有任何僥倖瞞騙行逕再得逞,也絕對會不容許污染到水源。對於壹周刊多次引用不實資料,聳人聽聞地作出不實報導,再度予以遣責,並將研議提告以維護縣府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