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2010/10/27 桃園縣府關於興遠化工案消失的新聞稿

桃園縣政府新聞稿

最新一期的壹周刊再度以聳動標題,刻意把政府單位的公文以「張冠李戴」混淆視聽的報導手法,指控桃園縣政府以所謂的「假公文」護財團設廠。針對這篇不實報導,桃園縣政府無奈地發布新聞稿澄清說明之餘,質疑壹周刊不顧桃園縣政府於出刊前的澄清提醒,仍執意多次引用不實資料傷害縣政府,深表遺憾。

桃園縣政府表示,壹周刊本周「不實」報導內容鎖定大溪地區兩家工廠,指該兩家工廠污染水源,這兩家工廠分別是已經被縣政府依空污法裁罰達12次的鴻程科技公司;以及目前還僅止於設廠階段,尚無污染之虞,廠方正在和縣政府訴訟中的遠興化工廠。

其中,經濟部於93年核准於大溪信義路設廠的「鴻程科技公司大溪廠」,縣政府環保局於94年起就列為重點稽查對象,截至目前為止總計稽查達113次。雖發現該廠涉嫌違反空污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因違規事實未達到勒令停工標準,縣府總計已連續裁處6至30萬元罰款達12次,何來「護財團設廠」之說?

縣政府最無法理解的是,縣政府97年3月13日縣府依據大溪鎮公所來函及民眾陳情,會同工務、工商、城鄉處派員到廠區實勘稽查之後,函復給大溪鎮公所的公文,鎮公所清潔隊長林本志依權責幫鎮長「代為決行」之後。竟然被壹周刊以「張冠李戴」的手法混淆視聽,欺騙讀者,硬把林本志「代為決行」的對象,由大溪鎮長蘇文生誣指為與林本志完全沒有直接隸屬關係的縣政府環保局長蘇俊賓,依照行政作業流程,絕不可能有鎮公所清潔隊長代替縣政府環保局長決行公文之情形,何來「假公文」之說?

壹周刊以更大篇幅報導的遠興化工設廠經過,內容更錯誤百出。事實上,遠興化工於94年提出設廠申請時,因為提供不實又不完整的錯誤基地範圍資料,導致縣政府環保局誤判免環評。後來因民眾陳情才追查出遠興資料不實,進而查出負責替遠興化工代辦證照的建築師,因為不實簽證,最後還遭到桃園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議決申誡乙次處分。

另外,縣政府查覺遠興化工申請設廠隱瞞基地實情之後,除了內部進行橫向連繫的補救之外,還行文環保署、水利署等中央部會確認遠興化工設廠的適法性,期間由工務處查證遠興化工施工超過核定範圍,勒令遠興化工新建工程停工,此舉還引發遠興化工對縣政府提出國賠的訴訟,如果真有所謂的包庇,又怎會發生爭訟?

縣政府強調,遠興化工公司雖然依據內政部於今年二月發布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範禁止事項,再提出設廠申請,縣府環保局與環評審查委員及相關單位現地會勘後,排入99年第6、7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審議,並於第7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時,達成「有條件通過」決議,廠方目前依委員意見修正環說明書件由委員確認中。

縣府特別要重申的是,遠興化工設廠案既便給予通過,縣政府未來皆會對該廠的生產流程和產品從嚴稽核把關,絕不容許業者有任何僥倖瞞騙行逕再得逞,也絕對會不容許污染到水源。對於壹周刊多次引用不實資料,聳人聽聞地作出不實報導,再度予以遣責,並將研議提告以維護縣府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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