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1/24大溪鎮月眉里陳情抗議內容─環保局澄清說明 |
遠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興化工公司)係從事潤滑油及絕緣油掺配加工作業,該公司廠址為乙種工業區,設廠案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範。依照內政部於99年2月1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該公司依法可於大溪鎮月眉里石屯段上石屯小段2-1、2-10、2-12、8、11、11-6、12-4、13-3地號等8筆土地設置從事潤滑油及絕緣油掺配作業。爰此,該公司復於99年4月15日提送「遠興化學工業工廠興建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案經本府環評審查委員及相關單位現地會勘、99年第6、7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審議,並於第7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該公司目前依據環評委員意見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修正版),送交委員確認中,全案尚未完成環評公告及核准程序,並未取得工廠登記證,尚未營運。
另經濟部於94年3月1 日核准「鴻程科技公司大溪廠」(以下簡稱鴻程科技公司)工廠登記,產業類別為基本金屬製造業,主要產品為銅,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個案、通案再利用許可,經由經濟部分別94年6月28日審核通過「個案再利用」及95年11月20日審核通過「通案再利用」,依據許可內容進行銅污泥再利用製造銅錠作業,並非由桃園縣政府核准,自然與朱前縣長發照無關,特此聲明。
自94年起本府環保局陸續接獲民眾陳情,並將鴻程科技公司列為重點稽查對象,截至目前為止共稽查187廠次,雖發現該廠涉嫌違反空污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因違規事實未達到勒令停工標準,縣府總計已裁處6至30萬元罰款達15次。
此外,針對遠興化工公司的設置申請程序,桃園縣政府一切絕對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絕無護航廠商情事。另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確實執行。本府將依照環評相關承諾及環評說明書相關內容,確實做好後續監督及把關工作,遠興化工公司倘違反上述規定,依法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至於水源水質保護區內飲用水水質問題,為確保大漢溪飲用水安全,避免民眾疑慮,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於該保護區大漢溪流域附近設置有6口地下水監測井,本府環保局亦於該保護區大漢溪附近設置有15口地下水監測水井暨執行大漢溪環境監測工作;另自來水公司第12區管理處亦定期每天進行原水水質檢測及24小時連續監測,每月提供板新淨水場清水水質檢測資料送本府環保局備查,截至目前為止大漢溪附近地下水、地表水、板新淨水場水質檢測均無異常,該淨水場供應飲用水水質安全無疑。
最後針對遠興化工公司及鴻程科技公司二家工廠的設置,是否會影響當地大漢溪水源水質,為當地民眾所關切議題,本府再度重申:本府審查開發案及許可案一切依法行政,絕對站在當地民眾立場著想,並依照相關法規規定嚴格把關與監督,確保大漢溪及板新淨水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水質安全,請民眾放心,也請大溪鎮月眉里民眾無須再勞師動眾前來陳情抗議。
【註】:「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計畫如經許可,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至開發行為所在地適當地點舉行公開說明會。
(二)應於施工前30日內,將預定施工日期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以利追蹤監督作業。
(三)本計畫如經許可,開發單位務必依據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及審查結論確實辦理,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入追蹤,由主管機關列入監督作業。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99.11.24991124-大漢溪地下水水質統計99112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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