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自公告日實施

政府公報資訊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自公告日實施
七、再利用產品之施工及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略)
(二) 使用地點應符合之規定:
1、不得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需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再利用機構應查證再利用產品之使用地點符合本項規定,並於依本管理方
式申報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件時,一併檢附查證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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