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幸太案相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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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倫:不容顛倒是非、扭曲真相

時間:中華民國9984
針對《壹週刊》今天報導監察院今年62日通過對桃園縣政府與經濟部的糾正案,指稱朱立倫在桃園縣長任內縱放幸太砂石場長期在大漢溪河川流域濫埋毒爐渣,嚴重影響北桃園和大台北地區超過300萬人飲用水安全,朱立倫競選辦公室發表聲明如下。
一、相關指控完是顛倒是非,今年710日《自由時報》以頭版報導此事後,朱立倫就澄清指出,桃園縣政府在93年期間發現大漢溪濫採情況嚴重後,他就指示將大漢溪濫採、盗採當做最重大犯罪事件。他擔任縣長任內,全縣減少了18家砂石業者,98年初已縮減為4家,事實真相是他始終堅持強力取締違法砂石業者,絕無縱容情事。
二、《壹週刊》報導中所提及的幸太砂石場,桃園縣政府在9710月發現有違法情事後,縣府即於971210日主動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將其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並於同月18日依〈廢棄物清理法〉命令該公司停止營業。
三、由於朱立倫在桃園縣長任內強力取締違法砂石業者,包括幸太在內的多家砂石業者,在9824日率眾5600人前往桃園縣政府抗議朱立倫的取締作法,其間還有黑道恐嚇,當時桃園地方媒體均有報導,但是朱立倫仍堅持絕不手軟的取締立場。
四、監察院在糾正案首頁即指出,據環保機關、自來水事業採樣檢測及監測結果,當地飲用水水源水質「尚符合相關標準,難遽認其對民生用水有顯著影響」,因此希望民眾不要因為相關報導產生恐慌情緒。
五、幸太砂石場相關情事從民國88年開始,歷經台灣省建設廳、經濟部與桃園縣政府,對監察院所提糾正案,朱立倫表示尊重,但他也不希望因為他參選新北市長,有心人刻意牽拖,顛倒是非,扭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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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澄清自由時報99年7月10日頭版頭條直指「中庄調整池預定地--環團批朱立倫當縣長時代開始縱容」乙案
Date:2010/7/13
桃園縣政府新聞稿澄清


發稿單位:桃園縣政府水務處
連絡電話1:0910118223 曾榮英副處長
連絡電話2:0937108682 葉孟芬 科長
針對99年7月10日自由時報載頭版頭條直指「中庄調整池預定地--環團批朱立倫當縣長時代開始縱容」乙案,縣府鄭重澄清,報導人未盡求證之責,造成部分環團以子虛烏有、惡意抹黑之遺憾,縣府在此表達嚴正駁斥,並就相關事實澄清如下:
針對大漢溪沿岸砂石場一直以來多有巡查管制計畫,更在93年期間發現盜濫採情況嚴重,經當時朱縣長指示務必將大漢溪盜濫採當做最重大犯罪事件,用 所有最嚴重的相關法規,將繩其之以法,追究到底,從94年起針對大漢溪沿岸砂石業者展開強力取締作業,將原先8家營運砂石場到98年初已縮減為4家,目前 停工廠區皆無復業之跡象,更在在顯示本府打擊不法之決心,絕無報載所謂縱容之情事。
根據北水局調查結果顯示中庄調整池廢棄物調查結果顯示在幸太砂石場址東測其檢測結果重金屬偏高,從空照圖顯示75年到83年其地貌狀況明顯被開 發,83年到93年以逐步復原,到97年整個地貌植披狀況更趨完善,因此有關該場址廢棄物遭掩埋場是事實,惟其主要發生期間推估應發生在民國70年至80 餘年間。
大漢溪周邊地區砂石場盜濫採砂石及濫埋爐渣、廢棄物等情事,經當地民眾及過去資深同仁後表示,應主要發生於民國70年至80餘年間,經本府比對歷年空照圖結果也與所述內容吻合。其成因歸納如下:
一、 於民國70年至80餘年間以經濟發展為主,對於環境保護意識較為低落,加上首長重視度不高所致。
二、 當地砂石場多數於68年到76年間進駐大漢溪沿岸,助長砂石場便於從事盜濫採砂石及濫埋爐渣、廢棄物之惡行。
三、 民國70年至80餘年間政府巡防人力、設備多有不足現象,加諸大漢溪地屬偏遠且砂石場多為黑道勢力主持,就第一線之查緝非法同仁人身安全層面觀之,實有未逮之處。
至於80年以後至90年間,該砂石場違規面積之擴張速度,經比對空照圖已有趨緩現象,惟又於91到93年間曾有發生擴大使用範圍情事後,案經本處查報反應,隨即由朱縣長於縣務會議中,明確指示由警察局成立跨局處小組,積極查緝盜(濫)採砂石之違法事件,相關配合措施如下:
一、 為阻絕及防止不法案件再度影響河防安全及佔用公有土地,於民國94年起開始規劃建置即時影像監視系統,並積極爭取中央補助經費,初期架設地點為龍潭鄉三坑 村利益砂石場及大龍潭砂石場周邊及主要道路,97年鑒於幸太砂石場鄰近區域履發現違規情事,即分別建置於大鶯路上永安宮旁及內柵路1段36巷社安宮旁,主 要為監看該公司之營業情形及在第一線時間與當地派出所聯繫達到監視效果。
二、 有鑒於砂石場常因地處偏僻,且經營者皆較為複雜,故為整合縣府各局處之力量,於94年成立『大漢溪塔寮坑溪沿岸等砂石廠營運整頓暨稽查改善專案小組執行計畫』及『本府執行查緝盜(濫)採砂石聯合取締計畫』。
三、 另為減少不法業者利用於河川區域內設場之便行盜採及洗砂之實,本府於94年7月起即積極配合經濟部水利署之「大漢溪河川區域內砂石碎解(預拌)洗選場拆除 作業計畫」,將本縣轄內大漢溪河川區域內4家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業者完成拆除補償並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廢止其工廠登記證。
四、 本府於民國92年開始獲得經濟部水利署補助代管大漢溪,其核撥額度各為350萬(民國92年)、500萬(民國93~97年)。本府於97年有感於河川管 理工作繁重,以現有補助經費及人力恐無法做好河川管理工作,故積極與經濟部水利署協商,並獲得該署同意於民國98~99年將委辦經費調升至8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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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澄清稿
針對媒體報導『縱放』砂石場及『毒爐碴』之說 桃園縣政府嚴正駁斥
桃園縣政府從過去到現在秉持『非法不縱容 違規不輕罰』的態度,針對大漢溪流域內所有違規行為嚴加取締,以保障300萬民眾用水之安全與穩定。
砂石場違規 縣府嚴取締
經查本府於90年成立相關聯合稽查小組至98年共稽查件數達133次,移送法辦22件次,違反環保法規裁處共計70件次,違反土石採取法裁處9件次、水利 法裁處9件次、區域計畫法裁處23件次,總計拆除違章建築9家,罰款超過3511萬元,公告註銷2家砂石場工廠登記證,勒令停止營業1家,另有3家在縣府 雷厲風行下自動停業,目前僅剩3家營運。
本府強力取締結果,包含幸太砂石廠在內,縣內9家砂石業者,曾於98年2月3日在自由時報、聯合報刊載半版抗議聲明,更於98年2月4日集結600餘人及 號召發動500輛砂石車包圍縣府抗議,抗議本府嚴格取締非法砂石廠,若有所謂縱放之說,又何來業者強烈抗議?縣府嚴查不法之決心與作為,由此可證。
違規瀝青廠 重罰令停工
另外,有關幸太砂石場旁之瀝青廠,經查係屬違章無照工廠,縣府聯合稽查小組稽查早已勒令停工且重罰14萬元。縣府並依法執行拆除。
遠興化工案 縣府嚴把關
經查依現行法令規定,遠興化工係屬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範圍,遠興化工仍由本府審查環評中,尚未核發營運許可,目前並未營運。

掩埋用爐碴約500噸
針對雜誌標題報導「23萬噸毒爐碴」,為避免造成民眾恐慌,本府澄清如下: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於今年4月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進行廢棄物調查,抽驗結果約有0.05萬噸(即500噸)掩埋物疑似不符標準限值,絕無標題所述「23萬噸毒爐碴」,該篇報導內容顯然以?概全。
另媒體報導中庄調整池預定地內疑似掩埋集塵灰乙節,經濟部水利署調查報告及新聞稿皆已明確指出「未發現」。而爐碴(石)係煉鋼過程中爐床底部之廢 棄物,由於煉鋼溫度多在1600度左右,理論上爐碴(石)十分安定,且自1970年代開始,各國對爐碴的利用迅速增加,除製造水泥原料、肥料/土壤改良 外,仍以工程材料應用為主,包括:道路石料、瀝青混凝土骨材級配、港灣/堤岸工程及地基改良…等。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中庄調整池」廢棄物調查期中報告,場址內開挖160處,共檢測680組樣品,其中7組樣品重金屬溶出達有害廢棄物認定標準,粗 估預定地掩埋有害事業廢棄物約406立方公尺(約500噸),該署目前已委託工研院進行細部調查,預計八月下旬可確認詳細掩埋區位、深度、廢棄物數量,該 署再依相關規定執行清理作業。
為能確實掌控場址內環境變化並確保大漢溪飲用水安全,避免民眾疑慮,本府已委託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場址設置共15口地下水監測水井暨執 行大漢溪環境監測工作;另台灣自來水公司第12區管理處亦定期提供板新淨水場清水水質檢測資料,截至99年6月止,場址地下水、大漢溪地表水、板新淨水廠 清水水質之重金屬與戴奧辛皆無異常,對於該廠供應民眾日常飲用水安全無疑。
幸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位屬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且從事瀝青拌合工業,本府已辦理其瀝青混凝土產品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撤銷並已勒令停工、執行拆除。

新聞聯絡人:工商發展處 公用科 邱科長 03-3322101*5266
環境保護局 廢管科 呂科長 03-338602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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