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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公告「遠興化學工業工廠興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 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
(一)具體承諾事項及回饋作為應以專章論述。
(二)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府備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營運。
(三)開發單位務必依據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及審查結論確實辦理。
二、本案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審查後,認定開發單位未來於營運階段時,確實覆行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及上述所附負擔後,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修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三、如有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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