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令 |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水北石字第09951037020號 |
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九、 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垂釣以及游泳,申請人亦不得提出上述活動申請。但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水域救生團體依規定申請訓練者,不在此限。
十、 水域水面使用人之使用內容不得有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如有違反者,依同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十一、蓄水範圍內許可使用行為有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或第九款情事者,廢止其許可,並不予任何補償。
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者,應依法予以處分並追繳應繳之使用費,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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