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師之申誡處分
"替遠興化工代辦證照的建築師,因為不實簽證,最後還遭到桃園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議決申誡乙次處分。..."實際上,這個處分後來也被內政部變更,改不予懲戒了(註2)。
二、遠興化工廠之停工處分
"工務處查證遠興化工施工超過核定範圍,勒令遠興化工新建工程停工。..."桃園縣政府竟然用擋土牆的名目來要求停工,業主當然不服,前後分別向內政部訴願、向監察院陳情,內政部當然要撤銷停工處分(註3),監察院也是要求桃園縣政府要檢討(註4)。
說到底,就是桃園縣政府始終不肯承認是一開始違法發照,才要演出處分的鬧劇,不但浪費這麼多行政資源,還得意洋洋跟人民交代縣政府也是有在做事的。
然而,這可不是簡單疏失而已,如果桃園縣政府承認是發照違法在先,將要面臨上億的國賠,這麼重大的疏失,對應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之意見,真可謂
但百密必有一疏,環保局副局長無意中說出(註5)
“林鵬翔表示,直到今年二月內政部修改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範,「潤滑油攙配業」改列屬於可設置行業,遠興公司才再提設廠申請…”這無異是證明了,一開始的發照根本就是違法的。至於修法的過程,就留待大家想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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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2010/10/27 桃園縣府關於興遠化工案消失的新聞稿
註2、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 (99)建台懲字第093號 - 黃武達
註3、遠興化工都計訴願
註4、2010/12/08 監察院_調查報告_99_099000553桃園化工廠停工案調查報告對外公布
註5、2010/10/20壹週刊報導內容回應說明(環保局) (另含自由時報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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